售后回租业务在盘活资产、优化负债结构及税收筹划方面的作用
- 2014-11-14 11:05:00
- mlzy
- 原创 8459
本文本来是某些公司征文本屌丝用来应付差事的,去掉了中间些许章节以及公司有关数据,把文章贴到blog上,聊以记事。
参考了很多资源,尤其是税收筹划那一段落,参考了几篇知网上的论文。可以说税收筹划这个观点就是触发于看到的几篇论文。
本人非会计专业、亦非税务专业,目前尚感觉到自己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实在太浅薄。斗胆发上来文章,请大家狂拍砖。拍晕最好。
一、目前的经济环境与融资租赁业务的简介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欧美银行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从而给全球企业融资业务带来一定影响。目前国内经济增速全面放缓,央行致力于旨在支持三农和小微信贷领域的“定向宽松”政策。对于其他行业来说,银行放贷头寸仍然紧张、惜贷问题突出、单一客户贷款规模仍有所限制、资金成本居高不下。
由于有色金属价格不振、采矿选矿冶炼等业务单套设备一次性投入较大、成本回收周期较长等因素影响,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期内有色金属行业面临的资金压力将持续增加、企业运营所需资金成本也将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如何盘活企业资产、有效利用现有条件做好融资和税收筹划?如何将“提高产量、提升效益、降低成本”的科学指导思想落实在业务领域?大道三千,我取其一—建议增加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规模。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业务有很多模式,对于我公司适用的,是“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 sale-leaseback)是一种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的特殊形式,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新型方法,通常指企业将现有的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后,又随即租回的融资方式,它是常用的筹资方式之一。它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售后回租可以面向新置设备,也可以面向已有的生产设备。
二、售后回租业务的优势和劣势
1 、盘活企业闲置资产
融资租赁通过“融物”方式实现“融资”目的。通过售后回租融资不仅可以盘活企业的资产,而且可以不改变资产使用权的条件下,实现资产由流动性较差的物化资产向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的转变,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企业资产的使用收益,扩大了融资渠道。
2 、增强企业融资能力,资金使用灵活
较之于贷款、信托等其他融资方式,采用租赁融资提供给企业的资金监管较为宽松,有利于企业进行灵活的资金安排,出售资产所得资金完全可以视为企业的自有资金,也可充当资本金。
3 、优化企业财务结构
用售后回租方式开展此业务,承租企业虽然在法律上丧失了资产的所有权,但实质上企业仍控制着资产。从资产总额来看,承租企业并没有减少资产总量,但是资产结构却发生了变化,在报表中体现为,由原来的固定资产变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差额体现为“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出售资产所流进企业的现金流量,可以满足企业所面临的临时性资金需求,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因此,合理的运用售后回租这一融资模式,对企业有效的调节资本结构、整合固定资产、扩大生产经营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4 、劣势:融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较高
售后回租业务中涉及到设备租金、租赁保证金、借款利率、手续费等多项费用,综合资金成本较之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稍高。但对于实力较强的集团来说,议价能力强大,在资金方已解决的情况下,做到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相差不大的成本也是有可能的。
三、进一步思考:如何利用售后回租业务在集团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 ]13 号文《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及:财税 [2013]106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及:根据山东省国税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十一)》:“(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其向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作为纳税人销售额申报。”
我们可以通过对以上两项通知和一项解读,设计集团体制内的售后回租税务筹划模式,以期降低纳税金额。
如集团成立财务公司后,实现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利用财务公司直接为出资企业提供贷款,假设贷款利率为 6% ,贷款金额 1 亿元。则:
财务公司需交纳营业税 10000 万元 *6%*5%=30 万元;
出资企业没有任何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
如集团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由财务公司提供贷款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为出资企业提供资金,在极端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只起到通道作用,不赚取利息差额。则:
财务公司需要交纳营业税 10000 万元 *6%*5%=30 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交纳增值税 600 万 /1.17*17% (收取利息产生的销项税) -600 万 /1.17*17% (向财务公司支付利息扣减销售额) =0 ;同时向出资企业开具 60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资企业获得 600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产生可抵扣进项税额 87.2 万元。
通过以融资租赁业务作为通道业务.将集团内部财务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 ( 营业税业务 ) 转化为融资租赁业务 ( 增值税业务 ) .增加 1 5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对于矿业企业这种重资产企业,是非常值得尝试的税务筹划方式。
四、综合评价售后回租业务
目前国内售后回租业务开展如火如荼,该业务针对资产规模较大、机械设备较多的企业,对盘活企业资产、降低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具有重要意义。融资租赁业务也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植,目前国家又颁布新政策(国办发〔 2014 〕 19 号文《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综上,售后回租业务对于有色集团走出去的海外战略来讲,有着重要意义。建议对该类业务进行长期关注、调研,并在合适的机会进行操作。